来源:贵州博物馆 作者:贵州博物馆-办公室 阅读:7633次 发布时间:2020-07-21
经2020年6月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博物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贵州省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10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53283.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贵州省博物馆的宗旨是收藏文物、开展研究、举办展览,弘扬民族文化。
第九条 贵州省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展览工作;
(二)开展历代文物研究、博物馆研究、通史和近代史研究,民俗、民族历史研究、古代建筑研究、古书画研究、古器物研究、文物修复技术研究、藏品研究;
(三)开展文物宣传、文物讲解、历史文化知识普及,文物信息网络建设,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考古发掘等工作;
(四)开展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推广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根据理事会建议提名,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和任免博物馆的馆长、副馆长;
(五)批准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博物馆运行;
(七)审核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贵州省博物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
(一)举办单位代表3名(其中省文旅厅文物处、人事处、财务处处级干部各1名)。
(二)博物馆当然理事5名(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
(三)职工代表1名;
(四)社会人士 4名(其中教育机构2名、新闻媒体1名、服务对象代表1名)。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方式为:
(一)第一届理事会举办单位的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此后下一届举办单位的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建议提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贵州省博物馆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工会主席为当然理事;
(三)职工代表由贵州省博物馆推选产生;
(四)代表社会人士和服务对象的理事由贵州省博物馆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博物馆章程;
(二)审定博物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博物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博物馆财务预决算草案;
(五)审定博物馆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内设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比例调整方案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六)更换和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七)评估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八)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九) 促进博物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理事会秘书由理事会聘任,向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秘书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在担任该职务期间应当严守秘密,不得私自公开理事会内部信息。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贵州省博物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热爱博物馆事业,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根据贵州省博物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贵州省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监督、检查博物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博物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督博物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七)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贵州省博物馆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贵州省博物馆牟取不当利益;
(五)了解博物馆的职责、政策、服务内容,关注博物馆变化与发展;
(六)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博物馆馆长担任。由举办单位委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若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可由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后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有关材料一般应以电子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送达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本章程第十四条(一)(二)(三)(四) (五)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贵州省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召集人和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同等于普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博物馆执行,同时以文件形式发给各理事,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五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提交意见,视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由本人签名的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处理事务。由过半数成员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具有与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贵州省博物馆管理层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贵州省博物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报告,并组织实施有关日常工作;
(三)编制贵州省博物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财务工作,管理资产;
(四)编制及实施内设机构与工作岗位设置方案;
(五)拟定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贵州省博物馆运行管理状况;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贵州省博物馆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择优,管理层任免。
第四十二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贵州省博物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贵州省博物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贵州省博物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贵州省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贵州省博物馆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博物馆管理层。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按照《贵州省博物馆监事会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执行,该规则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贵州省博物馆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贵州省博物馆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按照《贵州省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该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贵州省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九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贵州省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博物馆章程;
(二)博物馆发展规划;
(三)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四)内设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定岗情况、绩效考评、奖惩制度等;
(五)人才培养规划,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
(六)贵州省博物馆法人登记事项;
(七)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八)理事会会议决议;
(九)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其服务效益情况;
(十)依法应当批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办公室负责本馆信息公开事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办公室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内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发布:
(一)贵州省博物馆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官方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
(二)贵州省博物馆公示栏;
(三)印刷文本;
(四)新闻发布会;
(五)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
(六)其他方式。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贵州省博物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贵州省博物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贵州省博物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贵州省博物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贵州省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变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5日贵州省博物馆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赞成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